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在微博、微信、QQ、论坛等网络信息平台上删除等方式处理负面信息为由,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索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现象日益突出。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删帖型”敲诈勒索?
律师解答:“删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后,先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删除、下沉上述负面信息为条件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财物的行为。对于“删帖”型敲诈勒索,如果行为人没有主动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删帖事宜,未实施威胁、要挟,而是在被害人主动上门联系请求删帖的情况下,以“广告费”、“赞助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被害人费用的,不认定为。如果被害人主动上门联系请求删帖,但并不同意支付费用,而行为人以不支付费用,或者不支付制定数额的费用就不删帖甚至将对负面信息进一步炒作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费用的,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发帖型”敲诈勒索和“删帖型”敲诈勒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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