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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没有斗殴故意,反抗对方聚众斗殴而致人死亡的,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1-08-08 23:02:50

行为人本来没有斗殴的故意,对方故意挑衅并首先发起了殴打行为,行为人为了反抗对方聚众斗殴而致人死亡的,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

律师解答: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人对此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48号指导性案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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