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主体的批复》(1988年3月18日高检二发字(1988)第10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6)高检会(二)字第10号文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发字(1987)第36号文关于第114条的犯罪主体的解释,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和《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无照经营者也可构成本罪。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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