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的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中的重要变更执行制度,不仅涉及对原裁判的修正、缩短刑期,还涉及执行场所的变更,这与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实践中,监狱对服刑人员的减刑比率很大,基本控制在30%至35%之间,这项奖励措施对促进服刑人员认罪服法,努力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这项制度的适用主要是由监狱的监管人员进行考核,有其主观色彩,直接影响服刑人员的减刑利益,而服刑人员处于被监管的地位,维护其权利的手段有限,需要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应当减刑而不予减刑的,提出维权要求。
服刑人员的减刑和假释需要由监狱呈报,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目前只听取监狱的呈报意见,有些地方的监狱在呈报减刑、假释意见时还附有派驻检察机构的监督意见,但没有服刑人员的意见,特别是当监狱应当呈报没有呈报,或者监狱呈报而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不同意的时候,需要律师出面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监狱的考核、呈报行为、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提出有利于服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目前有的地方试行减刑、假释听证制,更需要律师出席听证,提出有利于服刑人员的材料和意见,使服刑人员获得最大幅度的减刑或者予以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实行监狱呈报,省级监狱管理局审批的制度,但应当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的利益保护就成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最为关心的问题。尽管有派驻监狱的检察机构,但这一机构是基于国家法律监督角度考虑问题的,不能像服刑人员基于利己动机而更为关注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实践中派驻检察机构,注重不当暂予监外执行的多,而关注应暂予监外执行而未及时暂予监外执行的少。因此,律师介入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关于刑事执行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3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