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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聚众哄抢罪与与抢劫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21-10-27 09:43:36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采用哄闹、滋扰等方法,公然抢走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1900年铁路法规定,这话中心为以抢夺罪论处。在1997年刑法中增设了此项罪名。那么如何区分聚众哄抢罪与与抢劫罪的界限呢?

律师解答: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而后者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也可以成为抢劫罪的主体。(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是必要共犯,即至少三人以上才能实施,且实施过程中暴力特征不明显;而后者可以由单个人进行,且实施犯罪过程中大多数表现为暴力特征。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抢劫罪的手段行为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其手段的基本特征表现为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守护者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而获取财物;而聚众哄抢罪的客观方表现为利用“哄闹”“骚扰”一哄而上地抢占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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