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凡是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当然需要经过合议庭的讨论,否则个人审判容易导致徇私枉法。但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为独任制,无需合议。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重要法定审判组织形式,是关乎诉讼程序运行合法性和合理性 的主体因素。
(1)合议庭的组成方式: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组成原则: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
(3)活动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
有关刑事审判概述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31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