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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以借贷为名的贿赂关系与正常民间借贷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2-05-08 20:14:34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9辑

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以借贷为名的贿赂关系与正常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别,表现在:

1.从双方之间的关系来看,在正常民间借贷中,一般双方原来就有经济往来,或者双方是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较密切关系;在请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借贷中,出借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借款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制约、监督的对象,通常双方平时没有经济往来,借款发生在双方达成权钱交易的合意之后。

2.从是否有借款需求来看,在正常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有借款需求,一般主动向出借人提出借款要求;在请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借贷中,出借人不管借款人是否需要资金,有些甚至是主动提出出借资金来为后续的利益输送布局。

3.从借款后的行为表现来看,在正常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为了使出借人放心将资金借给他,一般会告知出借人借用资金的目的、使用过程,以及归还日期、归还的利息等,以言语和行动表达资金处于安全之中;在请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借贷中,出借人通常不过问或不具体过问资金用途、还款保障、借款利息,也不关心何时可以归还。

4.从出借资金的来源来看,在正常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一般是将自有资金借给对方。在请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借贷中,不但有出借人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对方的情况,还存在出借人将从他人处以无息或低息借款的资金再出借给借款人,从而赚取高额差价的情况。

5.从回报上看,在正常民间借贷中,借款人给出借人的利息一般是与正常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相匹配;在请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借贷中,借款人给予出借人高额的利息,获取的利息与资金正常产生的收益严重不成比例。

本案中被告人沈财根与杨荣强之间的关系,表面上是民间借贷,实际上是权钱交易。判断的依据有:(1)沈财根收受高额利息的行为与正常民间借贷不同。沈财根与杨荣强本无经济往来;借贷发生在沈财根为杨荣强谋取了利益之后;沈财根主动提出将资金借给杨荣强;杨荣强因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沈财根的帮助,也为了表示感谢,给予沈财根的利息远超同期向其他人的借款;出借资金时,双方并未约定借款用途、借款利息、归还日期等。(2)沈财根有收受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其作为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明知供销社对杨荣强所在的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等业务上的关照,仍主动向杨荣强提出放款的要求,其供称“他给我钱,是以支付利息的名义向我行贿,并不是正常的利息”,反映其主观上具有通过向公司放款让公司支付高额利息,进而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杨荣强的证言也印证了沈财根的供述。(3)沈财根收受了他人支付的高额利息。沈财根于2009年向杨荣强所在的公司放款50万元,2010年初(短短4个月)就收到了50万元利息,后又把该50万元放回杨荣强处,以本金的名义继续收取利息,自述“这样杨荣强再支付利息给我,显得利率低一点,看上去更正常一点”,之后每年均拿到远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额利息,其出借资金的收益与正常投资获取的收益严重不成比例。(4)沈财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沈财根作为供销社党委书记和主任,对杨荣强所在的公司提供了借款、担保等业务上的关照,也正因此杨荣强才在借款时并未与沈财根约定具体利息的情况下,愿意持续支付远超正常借款利息的高额利息。

综上,被告人沈财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请托人提出出借资金,并以收取高额利息的方式收受贿赂,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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