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在食堂吃饭时,手机突然收到一条短信,里面有一个网络链接,文字表述刷单挣钱,300元一单,张三随即点进网址,最终张三银行卡上仅剩的1万元。可以看出网址链接也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一种便利工具,因此网址链接也应被重视,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即提供网址链接转换服务,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网址链接转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支持实现对解析、跳转、转换记录的溯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因此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即提供网址链接转换服务,被责令改正之后拒不改正,并且情节严重或最终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
(二)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五)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六)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四条 提供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网址链接转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支持实现对解析、跳转、转换记录的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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