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在本罪中:
“数额较大”,是指诈骗数额或者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是指诈骗数额或者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诈骗数额或者恶意透支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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