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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29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保险诈骗罪刑法条文

198条第1款 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8条第3款 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诈骗罪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

()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部门规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地方性法规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审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

更多内容参见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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