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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单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300万元以上该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38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二十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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