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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十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个人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恶劣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诱骗,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因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受过行政处罚,仍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的;

3)伪造交易记录、逃避审查,影响极坏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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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十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个人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恶劣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诱骗,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因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受过行政处罚,仍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的;

3)伪造交易记录、逃避审查,影响极坏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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