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
1、根本原因:保险的固有属性与人的趋利性。人之初,性本恶;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马克思语:如果有300%的利润,就会有人铤而走险,敢冒上绞架的危险,保险费率最少是百分率,保险费成本低,保险赔偿收益大。
2、客观原因: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分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信息不对称是重要原因;
3、保险业务操作和保险管理的漏洞太大,如贪污、受贿同理(险种开发、营销展业、核保、理赔);
4、保险人队伍中的内外勾结(保险业务人员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被保险人的诱惑)
5、被保险人动机不良,恶意利用保险内在运行机理的特殊性质;
6、高回报产生的强力诱惑
7、社会诚信、法制观念
第19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1款 个人犯保险,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3款 单位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63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