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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42

四川省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的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46法释〔19989号《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并征得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同意,现对我省挪用公款案件的具体犯罪数额作如下规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二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五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

三、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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