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不特定性。毒品对人体乃至社会都有极大危害,这也是我国将列入严重刑事犯罪的原因。但对毒品交易而言,危害的对象却不是直接的、特定的人,而是潜在的。毒品买卖行为双方在明知犯罪的前提下,秘密地自愿交易,没有一般刑事犯罪意义上的被害人。因此,毒品案件一般没有目击和报案人。即使有些案件是经群众举报侦破的,但群众也只能提供某些可疑情况,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这与普通刑事案件有质的区别。
危害的滞后性。一般刑事犯罪的危害是即时的,而毒品犯罪首先是跨地区将毒品大宗贩运至某地区,经批发、分销,最后零包卖到吸毒人手中。从这个意义讲,一般刑事犯罪的危害是“现在时”,而毒品犯罪的危害是“将来时”。种毒犯罪、制毒犯罪危害的滞后性就更为明显。
现场的模糊性。一般刑事案件的现场是明确的,现场会不同程度地留下某些可证实犯罪行为的证据,如血迹、指纹、脚印、毛发及其它痕迹等。贩毒犯罪的行为形式一般为“贩运”、“携带”、“交易”,是随毒品的流动和分散来实现的,没有特定有意义的现场,一般也不会留下痕迹,这就决定了毒品案件的“取证难”。
行为方式的隐蔽性。一般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也可能是隐蔽的,如预谋杀人、盗窃、抢劫等,但其行为方式的违法性却是显而易见的。而毒品犯罪不同,它是通过毒品买卖赚取巨额差价实现的。随着打击力度加大、刑罚加重,贩毒人员利用现代交通、通讯工具、科技手段,又采取了钱货分付、人货分离、临时改变交易地点、汇款付账、地下钱庄洗钱等多种逃避打击的方法,其行为方式的隐蔽性更为突出。
刑法法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或者,并处: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另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可量刑的起始年龄为年满14周岁。但应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3号)
(三)其它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4、四川省禁毒条例: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821.html
(四)典型案例
1、方荣国犯上诉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9747.html
2、刘建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7659.html
3、思小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9229.html
4、支某家属通过四川网委托网站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担任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辩护人: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64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