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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能不能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47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情节明显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www.scxsls.com/article_469.html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www.scxsls.com/article_188.html

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www.scxsls.com/article_1676.html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www.scxsls.com/article_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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