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新的证据。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