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媛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有学者认为,聚集的众人不应该包括纠集者本人在内。[1]另有观点认为,纠集者如果出现在斗殴现场,应包括在聚集的众人之中,否则不包括。[2]上述观点均未具体展开,其立论依据难以知晓。按照第一种观点,斗殴一方总共应当至少有四人——纠集者一人加被聚集起来的三人——才能构成本罪,这实际上是严格了本罪的入罪标准,不利于对聚众斗殴行为的打击。本文认为,由于目前聚众斗殴犯罪有上升趋势,从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角度考虑,无论纠集者是否出现在现场,都应当包括在聚集的众人之中。只要斗殴一方包括纠集者在内达三人以上,就可以考虑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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