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首先,应是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其次是这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非工勤人员和劳务人员。
国家机关的范围,根据宪法,包括:各级权力机关(从全国人大到乡镇人大),各级行政机关(从国务院到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各级检察机关(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区县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各级审判机关(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区县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所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来意义。从政治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来看,政企分开后,国有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将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最终将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