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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年底前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02-03-29 07:18:47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司法厅日前联合发出《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通告”称,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在逃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限令所有在逃犯罪人员,自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到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在逃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在限令期限内,自动投案的在逃犯罪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逃犯罪人员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脱逃的服刑人员投案自首的,在追究其脱逃等犯罪刑事责任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投案自首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原则上给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通告”还说,凡知悉在逃犯罪人员情况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严格为检举揭发人员保密,并对其依法予以保护。凡在通告期间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坚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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