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博刚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2-08-09
庭立方:根据,在复核程序中,被告人不仅是最为重要的当事人,也是最为重要的案件信息来源之一,而辩护律师则是被告人的法律“守护神”。因此,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并且规定只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就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是“应当”讯问而非“可以”讯问,是“应当”听取而非“可以”听取。也就是说,讯问被告人是强制性的,而辩护律师一旦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也是强制性的。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40条。
●案例
基本案情: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发生了一起凶杀案,19岁少女王家红被奸杀,其3岁的弟弟王家飞亦被摔死。经侦查,李昌奎存在重大嫌疑,后李被提起。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遂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核准期间,李昌奎的近亲属聘请了“庭立方”成律师、陈律师为其辩护,成律师、陈律师认为李昌奎有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并认为云南省法院再审程序的启动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恳请不予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合议庭认真阅读了相关材料,讯问了被告人并当面与辩护律师交换了意见后做出了核准李昌奎死刑的裁定。
案例解析:虽然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核准了李昌奎死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当面与律师交换意见,听取律师意见的做法,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实施提前热了身,无疑是应当充分肯定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5/09 11:30
2024/05/09 08:58
2024/05/08 17:44
2024/05/08 17:32
2024/05/08 14:31
2024/05/08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