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八条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犯罪。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即故意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阻碍的行为,且这种阻碍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的。“暴力”是指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施以捆绑、伤害、殴打等行为。“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名誉、毁坏财物等方式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要挟、恐吓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3.阻碍的对象必须是军人。
4.受到阻碍的必须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需强调两点:一是如果对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擅用、超越职权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抵制的,不是本条所说的阻碍。二是阻碍的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