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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犯罪及处罚

发布时间:2012-10-15 06:45:57

  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这里的“扰乱”,包括各种对军事管理区秩序进行暴力和非暴力的干扰、破坏活动。如纠集多人在军事管理区进行故意喧闹、辱骂、纠缠,冲砸军事管理区的各种设施等。这些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并且造成严重损失的,即构成犯罪。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也是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多次实施扰乱的行为,经军事管理区工作人员制止仍不停止其扰乱活动的,或者采取暴力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等情况。“造成严重损失”不仅包括给财产造成损失,也包括造成人员伤亡的损失。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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