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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初查工作中收集证据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2-10-15 08:57:39

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先行初查,是检察机关近年来总结职务犯罪特点和侦查难度而普遍实施的一种极为有效的侦查方法。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重视言词证据
贿赂犯罪案件初查时,往往对书证、物证调查少,接触行贿人和其他人员的几率较大。但是调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可能一直隐瞒身份和意图,泄密几率也大。所以在初查中,接触行贿人或者其他人员要讲究策略。可以进行一般的证人调查,然后将行贿人和比较重要的证人如家属放在初查工作的最后阶段进行,并与审讯犯罪嫌疑人突破口供衔接,把握初查到立案转换的时机。
1)对行贿人进行调查
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对行贿和受贿双方都不接触是不可能的,而先接触行贿人的情况多于先接触受贿人。在初查中,也是在初查向立案转换时才接触受贿人,如果行贿人不交代,侦查人员无法掌握到案件的突破口。所以,在贿赂案件中,突破点往往在于行贿人一方。行贿人之所以行贿,在于通过受贿人手中的权力而达到某种目的。因此,对行贿人应针对其不同的心理特点,有的放矢地宣传政策法律,做细致的思想工作以及政策教育,严肃指出其行贿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促其主动讲清自己的问题,让其放下包袱,揭发他人的问题,争取从宽处理。必要时还可以适度地出示相关证据,让其无法抵赖,从行贿人身上打开突破口以及找准证据收集的方向。
2)对其他人员进行调查
贿赂案件绝大多数是在举报事实的基础上立案的,在举报材料中一般都反映了行贿人、受贿人的基本情况和行贿、受贿的具体情况等。在受贿案件中,为核实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向知情人展开调查是非常必要的。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知情人看到和听到的所有关于行贿、受贿的时间、地点、经过,行贿、受贿的次数、数额、贿赂财物隐藏的地点,以及与贿赂案件相关的其他情况。
3)讯问被调查对象
按照相关规定,初查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该种情况主要是指初查的初始阶段、过程阶段,有关线索材料情况不明、材料不全、证据不足,过早接触被调查对象,容易打草惊蛇。在初查经历了较深入、全面调查的情况下,被调查对象的涉罪疑点无法得到合理排除,涉罪的疑点不断增大,不断被一定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到了不接触被调查对象,调查难以为继的客观情形下,此时应进行对被调查对象的讯问,一般情况下也即为立案前的突破阶段。讯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讯问的形式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如果在初查工作中,需要接触被调查对象,就是要收集好被调查对象的言词证据,认真听取其辩解,充分让其陈述,从而从各方面堵死辩解的理由。应把握好时间,选择好传唤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传唤的12小时,力求证据达到最佳效果。对确需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必须经分管检察长同意,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意外。
2、收集再生证据
相对原生证据而言,再生证据是一种学理上的分类,而不是一种新的证据种类。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实施有关反侦查活动,如隐藏、毁灭罪证,探听案情以及贿买证人,目的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处罚,这些反侦查活动会有种种迹象表现,即再生证据。再生证据只会形成于案发后,特别是在贿赂案件中,往往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一对一”的情况下,只有言词证据可以收集,但是根据言词证据无法定案或者当事人不承认的情况下,可以将收集到的有关再生证据证明犯罪。办案人员要树立收集再生证据的意识,并将此转化为一种自觉性的习惯。
3、证据收集的时机
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和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使罪证及犯罪线索难以发现,稍纵即逝,因此,办案人员把握好证据收集的时机十分重要,如果能在初查过程中固定的证据,一定要在初查阶段固定。有时候,一些证据等到立案以后再收集,就失去了最佳时机。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不能全部使用侦查手段的情况下,准确判断选择好突破口以后,应相对集中力量,快速出击,同步取证。另外,在与犯罪嫌疑人的接触过程中也要求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及对抗意识等,决定何时讯问、采取何种方式以及掌握出示证据的时机等。
4、把握时机,适时立案
立案侦查实际上就是对初查环节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等证据材料的审查和深化,侦查人员应该树立战机意识,如果经过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就要做好向立案侦查转换的准备,迅速进入侦查阶段。一是及时办理立案报批,包括要案请示、人大代表通报等手续;二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作出逃避、隐匿罪证、串供等干扰侦查的举动;三是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四是选定立案日期。选定立案日期的时候,应充分考虑节假日的影响。贿赂犯罪案件的立案时机对案件的突破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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