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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时可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发布时间:2012-12-28 06:28:47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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