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1-06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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