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关于的理论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在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证据搜集过程中,对于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经常忽略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一)注重对当事人所处状况的分析
法官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站在一个相对“公正”的立场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殊不知,一个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可能会出现过于紧张,甚至是缺乏理智的行为,如果对此不予以考虑的话,那就没有再现案件的事实,这对防卫人是十分不利的。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人都会出现紧张的情形,所做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不是一般的局外人通过书本或理论就可以简单理解的,由于个体的差异,更有甚者,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可能会失去理智,头脑一片空白。因此,应注重对当事人所处状况进行一个较为客观的分析。
(二)注重对当事人的性格、经历等的分析
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仅注意对过当结果的认定,忽略了对防卫人本人的情况的分析。胆小的受害人,面对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很严重的结果,而胆大的受害人,可能能较为冷静的对待,不致于造成过于严重的后果。曾经受过不法侵害的人,并基于此受到了威吓,再次面对类似的不法侵害时,可能会做过较为过激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本人的情况也是我们认定正当防卫时所需要处理的问题。不同人的心理状况、经历等,如心理承受力、性格等,决定了面对不法侵害行为时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对策。因此,不能忽略防卫人的个体差异来认定某行为是否防卫过当,必须对当事人的性格、经历等进行一番分析。
(三)注重对不法侵害人的情况的全面认定
对于同一受害人而言,面对不同的侵害会采取不同的对策,即使是面对类似的侵害,如果是由不同的行为人实施的,也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另外,不法侵害人的心理、性格对受害人会产生不同的心理压力。因此,有必要对不法侵害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认定,进而确定受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是否是“相当”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收集与侵害人的年龄、性别、体力、力量、攻击的缓急程度、一贯表现等诸多方面的证据。
(四)注重对不法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比较分析
同一受害人,面临不同的不法侵害人会采取不同的防卫手段,同样,不同受害人,面对同一不法侵害人的类似侵害时,也会有不同的反映,即使是同一侵害人,在不同时间面对相同的不法侵害,也会采取不同的防卫手段。如何认定行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有必要将不法侵害人与防卫人二者的情况比较起来进行研究,即必须考虑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年龄、性别、体力的差异、力量的差别、攻击的缓急程度、法益的比较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综合的判断。 因此,实践中,对于二者的情况应当注重作一比较分析,从而正确认定是否属于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