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这种情节的界定必须根据特定案件中的具体案情进行判断。任何法条都不可能对这种情节的界定做一个客观具体的规定。
比如,互相徒手打斗的情况下,其中一方是争斗的挑衅方或者主要进攻方,而另一方是受攻击方或者被害方,在整个打斗的过程中被害方一直处于攻势上的被动,身体受到一定的伤害,但在某个关键时刻上被害人突然取得了攻势上的主动,比如挨打的过程中突然获得了刀具或其他器械的帮助,而挑衅方仍然继续对其进行殴打。此时被害人可用刀具背面或器械将挑衅方推开,或对被害人进行程度较为轻微的伤害并迅速逃离,但如果被害人使用刀具或器械捅伤挑衅方或断其手脚的话,就有可能构成,因为通常徒手打斗中挑衅方只能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而不会造成致命伤或取其性命。当然,也有可能存在例外,这都取决于具体案件情节的判断。
总之,是否构成"明显",是在每个具体刑事案件案情分析的基础上,经过细致合理的研究作出的一个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