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之所以将避险过当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是基于以下根据:一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实质根据。避险过当造成损害这一结果具有客观危害性,行为人对此危害结果主观上也具有罪过心理。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避险过当具有实质的违法性。二是具有犯罪构成这一法律形式根据。这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法要求某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仅需要该行为具有严重的实质社会危害性,而且需要符合相应的具体犯罪构成。在避险过当中,根据其主客观表现形式的不同,符合的具体犯罪构成也各不相同。
那么,该如何对避险过当定罪呢?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避险过当这一具体罪名,因此,只有结合避险过当造成的损害性质和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所持的罪过心理,以刑法规定的相应具体犯罪构成为依据来对其定罪。通常说来,避险过当主要可分以下几种情形定罪:
避险过当造成他人死亡时,则要看行为人对于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具有何种罪过心理。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死亡这一损害结果,而又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那就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应该定为“”;如果行为人对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未预见到,或者虽已有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引起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则应该定为“”;如果造成他人重伤就超过了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可能引起他人重伤结果的发生,并对此持放任态度,但未想到会引起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则应该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避险过当造成他人重伤时,则要看行为人对于重伤这一损害结果持何种罪过心理。如果行为人对造成他人重伤这种过当结果已经认识到,而又持消极放任态度,则应当定为“”;如果对造成他人重伤这种过当结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这种结果发生的,则应该定为“”。
避险过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时,如果行为人对重大财产损失这种过当结果有认识,并且放任该结果发生,则应定为“”。如果对这种结果的发生仅仅具有过失,则不属于刑法中的避险过当情形,因为我国刑法对过失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害的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