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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言语威胁多次抢劫中学生 如何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13-03-26 07:13:58

  庭立方:我弟弟今年20岁了,因涉嫌抢劫罪2007年5月被刑拘,同年6月被逮捕。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我弟弟伙同沈某(另案处理)窜到某县中学内,在教学楼楼梯拐角处,以言语威胁方式抢劫该校学生林某8元、张某6元。后我弟弟又两次独自窜到该校初一教学楼及学生公寓楼旁,将其他4名学生身上的几十元钱以言语威胁的方式抢走,后案发,我弟弟被警方抓获。请问,我弟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应如何定罪量刑?

  答:你弟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从你弟弟的主观恶意性来分析,虽然你弟弟是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但你弟弟的主观恶意性不强,并无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故意,只是在言语上恐吓、威胁被害人,使被害人惧怕;其次从犯罪客体分析,你弟弟的行为主要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该行为虽然已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侵害,但未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相对而言,你弟弟的行为只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据此,我认为你弟弟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根据该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物资的。上述是抢劫罪的特征及量刑,你弟弟的犯罪行为并没有使用暴力,不符合本罪的特征,且根据该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我认为你弟弟的犯罪特征与该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特征相符,即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你弟弟多次言语威胁抢劫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因此,我认为你弟弟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其量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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