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我弟弟今年20岁了,因涉嫌2007年5月被刑拘,同年6月被逮捕。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我弟弟伙同沈某(另案处理)窜到某县中学内,在教学楼楼梯拐角处,以言语威胁方式抢劫该校学生林某8元、张某6元。后我弟弟又两次独自窜到该校初一教学楼及学生公寓楼旁,将其他4名学生身上的几十元钱以言语威胁的方式抢走,后案发,我弟弟被警方抓获。请问,我弟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应如何定罪量刑?
答:你弟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从你弟弟的主观恶意性来分析,虽然你弟弟是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但你弟弟的主观恶意性不强,并无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故意,只是在言语上恐吓、威胁被害人,使被害人惧怕;其次罪客体分析,你弟弟的行为主要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该行为虽然已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侵害,但未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相对而言,你弟弟的行为只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据此,我认为你弟弟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根据该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物资的。上述是抢劫罪的特征及量刑,你弟弟的犯罪行为并没有使用暴力,不符合本罪的特征,且根据该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我认为你弟弟的犯罪特征与该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的特征相符,即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你弟弟多次言语威胁抢劫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因此,我认为你弟弟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其量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