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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4-17 07:18:05
庭立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六条 非法买卖两种以上制毒物品,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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