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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发布时间:2013-04-23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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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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