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4-23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缓期执行罪犯减为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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