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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贩卖变造、伪造金融票证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08 06:52:30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票据诈骗罪居间贩卖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明知是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而贩卖,或者明知他人用于金融票证诈骗而向其出售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的,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或者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 关于对居间贩卖假金融票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 002年第4辑(总第27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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