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曾珠玉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裁判摘要: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行为,应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制造、销售用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印刷模版等印制工具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我们认为,制造、销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印刷模版等印制工具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我们不能片面理解罪定原则,以《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而认为制造、销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印刷模版等印制工具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制造、销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印制工具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提供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之规定,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170条之规定定罪处罚,以及《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中关于假币犯罪之规定,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对于制造、销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印刷模版等印制工具的行为,应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3年第4辑(总第33集,案例第252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一19页。执笔:牛克乾;审编:白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