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非法限制或者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罪数的把握

发布时间:2013-05-15 06:00:46

非法拘禁罪 吸收犯 牵连犯数罪并罚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凡是《 刑法》 已明文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刑法》 没有明文规定的,应按照相关的理论分别不同情形来处理:( 1)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可视为另罪客观要件的一部分的,可按吸收犯处理,例如,拘禁型绑架,就只定绑架罪。( 2)非法拘禁行为同时充任非法拘禁罪与他罪的行为要件,例如非法拘禁人质索要超出债务数额的较大钱财,可按择一重罪从重处罚。(3)非法拘禁行为可视为他罪的手段行为的,例如非法拘禁他人又强迫其卖血的,可按牵连犯处理,等等。(4)非法拘禁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并符合想象竟合犯特征的,例如,非法拘禁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行使婚姻自由者,就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可按想象竞合犯处理。(5)非法拘禁行为与他罪没有关联,例如,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深度昏迷,行为人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抛弃被害人最终导致其死亡的,应实行数罪并罚,即非法拘禁行为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相互独立,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只定非法拘禁一罪,等等。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55一256页。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