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研讨中对此问题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聚众斗殴案件中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纠集者。另一种意见认为,对纠集者是否认定为首要分子,应区别不同情况。对那些按照起意者_、策划者要求实施纠集行为的,不能一概认定为首要分子。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纠集行为已经包含在组织行为之中,不应将纠集者与组织者并列作为首要分子。
我们认为,聚众斗殴酶酋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对于被纠集者又实施纠集他人的二次纠集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首要分子。对于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实施斗殴行为,都应认定为首要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