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废止《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废止《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的通知(冀司[2012]15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决定废止2005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自即日起执行。特此通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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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调解处理办法》(2012年4月13日)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包括:(一)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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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司法局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在逃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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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规定(试行)》(2010年4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罪犯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正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释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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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综治委《关于办理盗销自行车案件的执法意见》(2007年11月11日)为依法严厉打击盗销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公安部等国家六部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等法律、规定、文件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就依法办理盗销自行车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盗窃自行车或明知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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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设区市供销社,省社各单位: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6]6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着《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供销社的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对本单位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各设区市供销社要认真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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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
河北证监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上市公司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六)>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冀证监发[2006]75号)辖区各上市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已于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2006年7月12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六)>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1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上市公司认真学习贯彻《通知》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学习刑法修正案重要性的认识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刑法修正案的学习,深刻领会其实质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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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鉴别、分析和判断的活动。司法鉴定,包括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以及其他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为诉讼活动需要所作的鉴定。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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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5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的通知》(2001年5月3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就确定的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通知如下:一、盗伐林木罪的起点数量“数量较大的”,以二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的,以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的,以一百立方米或幼树五千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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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2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01年2月20日)为依法惩处扰乱、破坏食盐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对办理非法经营食盐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非法经营食盐是指违反《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规定非法生产、储存、运输、收购、加工、销售食盐的行为。二、非法经营食盐30吨以上不满80吨的,或者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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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6
河北省医疗机构刑事医学鉴定办法(已失效)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3号)《河北省医疗机构刑事医学鉴定办法》已经1999年4月21日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钮茂生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河北省医疗机构刑事医学鉴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做好刑事医学鉴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本办法所称刑事医学鉴定是指刑事诉讼涉及的下列鉴定:(一)对人身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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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7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审理挪用公款案件确定执行数额标准的通知》(1998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根据该解释第三条第三款“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1998年7月16日会议研究决定,我省法院审理挪用公款案件确定执行的数额标准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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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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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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