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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0-18 14:18:47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供销社,省社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6]6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着《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供销社的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对本单位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各设区市供销社要认真抓好直属单位和所属县(市、区)供销社落实《规定》的工作,确保《规定》在全省供销社系统落到实处。

  各市各单位对《规定》的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社报告。

  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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