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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分则
刑诉分则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附则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外执行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条件及决定机关
第二百六十四条 死缓、徒刑、拘役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 死刑执行程序
第二百六十二条 死刑执行时间及停止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简易程序中的辩论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确认程序
第二百六十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执行依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简易程序中公诉人的出庭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
第二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和解的审查
第二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和解的范围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百四十三条 二审审限
第二百八十七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其他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 再审期限
第二百五十七条 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判决、裁定的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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