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五十八条 内容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结案的情形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3条,本条增加了一种结案的情形,即第5项。对结案的情形作出规定,既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解决纠纷,惩治违法行为,同时也有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结案情形有五种:
1.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定违法嫌疑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应当予以结案。
2.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这是最常见的结案情形。
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明确转为刑事案件办理也是一种结案情形。对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既不需要撤销行政案件,也不需要再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但是,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5.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的例外,即结案一般要求作出处理决定且已经执行,但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也应当结案。
结案时,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将相关的案卷材料汇总整理,入卷留存。
更新时间:2018-12-05 14:57:35.327
实务指南
一、行政案件结案是否要制作结案报告?
本条规定的“结案”,是指在哪些情形下行政案件视为已经办理完毕,而不是一个具体的工作程序。本条并不要求在结案时制作结案报告,只需要按照要求建立案卷即可。有些地方提出结案报告可以全面反映案件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对违法行为是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是否执行等情况,制作结案报告有利于提高公安民警办理行政案件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对此,笔者认为,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出于内部管理或者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的需要,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制作结案报告提出要求,但不应当将制作结案报告视为一个法定的工作步骤,结案报告不是一种法定的文书。
更新时间:2018-07-05 21:30:26.157
二、行政案件结案是否要求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已经执行完毕?
本条规定的“且已执行”既包括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已经执行完毕,也包括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已经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例如,罚款决定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予以结案;收容教育决定已经开始执行的,案件也应当予以结案。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三、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能否结案?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前提是被处罚人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便利被处罚人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案件进入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可以先予以结案,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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