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某自2012年12月至2017年6月,先后担任某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等职务,负责公司部分年金产品、某某新经济混合基金、某某成长混合基金等基金账户的投资管理。2013年8月至2016年8月,李某某利用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所管理基金账户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时间和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多次向张某某提供不同的未公开信息,暗示张某某进行相关股票交易。张某某遂以其实际控制的王某某、徐某某二人个人股票账户,先于或同期于某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股票交易,趋同交易金额累计人民币11223.095万元。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李某某已被逮捕后介入,在会见沟通基础上进行了充分阅卷,提出以下辩点:一、趋同交易不等同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二、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某告知他人其掌管基金的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方向、交易时间、持仓信息等未公开信息。鉴于本案特殊性,辩护人就案涉股票进行了全面和精细梳理,用客观数据有力反驳了李某某透露股票交易信息给张某某的事实。
三、办案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x)渝0x刑初xx号
法院开庭后对羁押两年的李某某,后以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该案系全国首例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非法利用未公开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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