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某某重庆分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某某财富名义,通过发放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被告人蒋某作为该分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50万元,被告人施某、吕某作为该分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参与非法吸收公 存款共计2361万余元、232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属数额巨大。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一审已介入辩护,获得判决。经充分研判案件及与当事人沟通,建议提起上诉。二审阶段,辩护人从施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出发,指出其没有犯罪故意和实行行为,同时分析了望洲系列案的裁判情况提出应当予以平衡的意见,提出无罪的以攻为守辩护策略。
三、办案结果
撤销一审判处二年, 缓刑三年,并处五万的判决,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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