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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坤律师为李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罪轻辩护

发布时间:2021-02-27 15:13:20 浏览:574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等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两项指控。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部分认可,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被告人系从犯。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祥云县人民法院(2020)云2923刑初16号

被告人高某数罪并罚,判处九年零十一个月有期徒刑

五、办案心得

本案是针对多项罪名的指控,且系大理州内关注度非常高的涉黑案件。辩护人针对各项罪名的指控逐一进行了辩护,针对不同罪行,结合其具体参与程度,进行了不同的辩护。

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已经造成了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经过辩护人的精心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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