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故意伤害案
-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0日20时许,被害人杨某2驾驶摩托车搭载堂弟杨某1去雷州市东里镇某村海滩返回东里圩,途经被告人林某住宅处(位于该镇东寮村)时,发现林某停放在其住宅外面的一辆男装摩托车,便上前扭动该摩托车的车头并对杨某1说欲购买该车。而林某误以为杨某2要盗窃其摩托车,即从家里出来并大声喊:“打贼、打贼”。杨某2闻声后,便驾驶其摩托车与杨某1离开东寮村。随后,闻讯而来的林某1、林某2(均系该村男青年,另案处理)与林某一起共骑一辆摩托车沿路追赶杨某2两兄弟(其中林某2、林某各持一把西瓜刀)。当林某三人追赶至东里第一中学附近处时遇上杨某2俩人,并将杨某2俩人强行带回其村路口。此时,林某、林某1、林某2便与路过该处同村的林某3(另案处理)一起盘问杨某2是否盗窃摩托车,当杨某2不承认时即被林某3、林某1、林某2、林某四人用拳脚殴打杨某2的头部、后背部等处,但杨某2仍辩解其不是盗车的,林某等人只好将杨某2俩人释放。当杨某1用摩托车搭乘杨某2返回到东里圩桥头处时:又被闻听到消息的草傲寮村男青年卢某1、卢某2、陈某、潘某(均另案处理)等四人共驾驶两辆摩托车强行挟带往其村海滩处。时至当晚22时许,卢某1、卢某2、陈某等人在草傲寮村海滩处拳脚并用殴打杨某2,并逼问杨某2是否前几天盗窃了被告人卢某的摩托车。同时,卢某1打电话通知卢某前来审问和辨认杨某2是否系前几天盗窃其摩托车之人。接到电话的卢某赶到现场,并协同卢某1、卢某2、陈某、潘某等人围着杨某2进行审问,卢某还脚踢杨某2,致其倒地。当杨某2起身后,卢某1、卢某2、陈某等十多人又用拳脚殴打杨某2的头部及身体多处。于2015年10月19日,经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2的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于2016年3月8日经该鉴定中心补充鉴定,杨某2目前处于无意识、植物生存状态,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其损伤程度达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一级。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卢某对殴打被害人杨某2的犯罪事实、情节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但辩解案发后第二天其与另外三人一起到派出所主动接受问话并如实陈述,应属于自首。本人表示已知错,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请求从轻判处。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卢某在致被害人杨某2重伤一级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没有证据证明在第二现场殴打杨某2的人是受卢某指使。故卢某是,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二、卢某在案发后第二天,得知被害人伤势严重,自动到派出所投案,在庭审过程中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卢某在众人殴打被害人时,得知被害人是村长卢某的亲戚,随后让卢某1报警处理,避免更加严重的后果发生,可酌情从轻考虑。四、卢某是初犯,因案发前几天刚被盗了摩托车,又误以为杨某2正是偷其摩托车之人,才伤害了杨某2,事出有因,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五、卢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十五万多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害人在晚上到别人家门口把东西插在别人的摩托车上并扭动车头,且事先未经任何联系,非常容易引起他人误会其目的是要偷车,此是诱发此次故意伤害行为的重要原因,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综上提请法院对被告人卢某予以从轻判处。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卢某犯,判处三年三个月。
五、办案心得
故意伤害类案件,家属应积极做好主动代为赔偿的工作,为被告人争取有利的量刑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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