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交通肇事案
-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8日凌晨2时53分许,被告人金某驾驶其车牌号为粤G×××××号的白色别克牌小轿车搭载朱某、王某、“小虎”在湛江市霞山区××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椹川大道湛新市场公交站路段处,碰撞、碾压到步行横过机动道的被害人邓某,事故发生后,金某下车察看随即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当时在附近等客的摩托车搭客司机呼叫120将被害人邓某送至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邓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50分死亡。被告人金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指示其女友林某驾驶肇事车辆去清洗,当日10时许林某驾驶肇事车辆粤G×××××别克小轿车到湛江市霞山区绿塘路翠绿花园“车天车地汽车用品养护中心”进行全车清洗并对该车相关损坏部位进行维修。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某符合钝性暴力(碾压、挤压)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认定:金某驾驶机动车不注意路面动态,不注意安全行驶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对肇事车辆进行全车清洗剂及对该车相关损坏部位进行维修,故意破坏、毁灭证据,其行为在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认定金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 办案过程
按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事实和定性无意见,希望争取的要求,我们除了促进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外,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将案发地的模糊不清的监控视频一帧一帧的看,终于发现有利的事实。
- 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悔罪表现明显,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 办案结果
被告人金某犯,判处三年,缓刑四年。
- 办案心得
致人死亡案件,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先赔丧葬费、道歉、看望等消除对抗情绪的行为可以多做、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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