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 案情简介
一、2016年8月31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2、杨某醉酒后来到赤坎区百姓村美食街牛宝店,杨某2认为牛宝店的服务员迟迟不来点菜,遂将一张椅子砸烂,并将牛宝店老板利某绊倒在地,导致利某擦伤右手肘关节处。随后杨某2与牛宝店的烧烤师傅黄某发生争执,杨某2使用剪刀划伤黄某右手上臂。接着,杨某2、杨某来到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美食城金佶牛杂店,杨某2先是将该店二台客人赶走,导致两台客人走单(损失579元),然后冲进金佶牛杂店的厨房拿出了一把菜刀,杨某见状立刻夺下杨某2手中的菜刀放在金佶牛杂店的一桌面上。最后,杨某2、杨某使用雪糕筒、啤酒瓶砸烂金佶牛杂店的四扇玻璃门及三扇冰柜玻璃。
经鉴定,利某、黄某2均未达轻微伤;被损坏的一张椅子价值108元,被砸坏的四扇玻璃门价值647元,被砸坏的三扇冰柜玻璃价值157元。
二、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杨某到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美食城金佶牛杂店向老板李某1收取2016年1月至8月的保护费共4000元。
- 办案过程
该案在开庭前才接受委托,时间很紧。接受委托后先去法院办理手续及阅卷,然后会见了解当事人的看法和辩解,结合在案证据制定辩护策略,对承办法官的类案进行检索,再去会见当事人确认辩护策略后进行庭前辅导。案件结果虽不是如当事人希望的,当判决生效后的几天内就出来了。
- 辩护思路
辩护人辩称:一、杨某不构成。杨某及时夺下杨某2所持的剪刀,有效防止更严重后果发生,证明杨某对寻衅滋事没有共同故意。对于打砸财物造成的损失共804元,未达二千元以上的追诉标准。本案中两名受害人的伤情未达轻微伤,不符合“情节恶劣”的标准。本案中用雪糕筒、啤酒瓶打砸,不能认定为意义上的“凶器”;二、指控杨某收取金佶老板4000元是通过威胁方法强行索要的事实不清,证据上只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不构成。
- 办案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十个月。
- 办案心得
法治社会,家属涉刑后,最好第一时间找专业、敬业的刑辩律师介入。轻信所谓的关系,或许除了耽误时机外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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