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贪污案
- 案情简介
被告人蔡某于2013年4月起任某公路局出纳员,在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蔡某利用替会计员龙某制作记账凭证的便利条件,通过复印已报销的各种《补助费用报销表》作为原始凭证重复记账,以及在制作会计记账凭证时虚增支出的方式,共套取单位资金1083490元占为已有。被告人蔡某在该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査前已退清赃款1083490元。
二、办案过程
经过对证据的分析,并和当事人充分沟通,确定了对指控事实和法律适用无异议的罪轻辩护思路,争取认定自首、立案前退赃、立功、认罪悔罪、初犯等量刑情节,结合她正怀孕的实际情况,请求法庭予以减轻处罚。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蔡某2018年4月15日在与监察委员会的谈话中如实交待,其自2014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单据重复入账的方式挪用单位资金1083490元的事实,雷州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4月24日才立案调查。也就是说,蔡某在监察委立案调査前就主动供述了其全部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就算不认定为自首,因为其供述的2014、2015两年贪污的数额比2016、2017两年的多,属于供述同种罪行较重的情况,节约了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也应当减轻处罚。
二、蔡某在监察委立案调查前主动退还了所有赃款1083490元,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提起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三、蔡某2018年9月11日向某派出所提供了他人涉嫌的线索,该案已被移送审查起诉,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蔡某是初犯、偶犯,案发后能真诚认罪、悔罪,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退赃悔改。
五、蔡某目前除了携带抚养刚满一周岁女儿何某外,又正在怀孕。虽然蔡某的贪污数额已达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其同时具有自首、立案调查前退赃、立功等多个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应当对其作出减轻处罚,故其量刑档次应当在三年以下。再结合前述第四点,蔡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的宣告条件,应当对其宣告缓刑。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蔡某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 办案心得
罪轻辩护的案件,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挖掘量刑事实与情节,一定按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整理好的量刑情节一一对比,穷尽有利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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