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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2涉嫌抢劫罪一案,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发布时间:2021-05-28 16:10:45 浏览:6324次 案例二维码

  • 案情简介

2000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1、陈某2伙同陈某9等三人合谋抢劫摩托车。当晚20时许,陈某9、陈某2各持一根木棍乘坐陈某1驾驶的摩托车窜到遂溪县洋青职中路段,被害人马某4驾驶一辆女装宗申摩托车经过时,陈某9一伙便追赶并殴打马某4,致马某4的摩托倒地。陈某9和陈某2下车持木棍继续殴打马某4,马某4没有逃跑,被陈某9、陈某2连续殴打倒地。随后,陈某9一伙抢走马某4的摩托车并藏匿在陈某9家中。次日凌晨5时许,陈某9、陈某1、陈某2三人将摩托车开到遂溪县河头镇河头圩卖给雷某,得款700元,每人各分得100多元,余款共同挥霍。马某4被殴打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马某4属生前被钝器(棒类)打击头部致头皮挫裂创,头皮血肿,颅骨骨折,脑挫伤,脑出血等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上述被抢的宗申牌摩托车已经被追回,经价格鉴定,该车值款人民币2940元。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陈某2对于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均无异议,承认案发时持木棍殴打到被害人马某4,辩解称没有参与商量,请求法院从轻判处;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表示愿意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们做罪轻辩护,过程中一直劝两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但父母都是年迈体弱的农民,没有办法。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陈某2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陈某2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陈某2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4、陈某2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附带民事部分由法院依法判决。5、陈某2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院对陈某2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陈某2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办案心得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好不要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如果做了,赶紧去投案自首,以便争取轻判;按目前的技术,想通过躲避或潜逃的方式逃避责任,已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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