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9月,余某在某工地项目部上班时,工地包工头刘某某、方某某等多名工人前来讨要工资,后双方因工资问题发生争吵。争吵期间,余某持茶杯砸向讨薪工人,造成工人方某某头部受伤。后余某某因涉嫌被公安机关抓获。一审法院判决余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九个月。
二、本案辩点及律师工作:
判决后,余某对一审判决量刑表示不服,委托了我方进行二审阶段的辩护。我们发现一审判决具有一系列问题,包括:对本案砸杯伤人事件的过程没有完全、客观的描述及认定: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方某某以及包工头刘某某等人有组织冲击某地产工地项目经理余某办公室,通过违法、犯罪行为向无承担义务的主体(余某等人)讨要工资。在余某砸杯前,刘某某等人有打砸办公室里财物、非法暴力伤害上诉人余某等人的行为,但一审判决没有认定。
此外,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余某具有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事件发生后,被害人方某某已对余某进行了谅解,整个过程自愿、合法有效,方某某也拿到了余某支付的赔偿款65000元,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地产公司也与方某某完成工资结算,被害人方某某随后也自行向公安机关提交的《协议书》、《谅解书》、《》。但由于后来地产公司与刘某某就工人工资支付事宜发生纠纷,方某某为帮刘某某等人抱不平,便称此前的谅解行为并非自愿,以此撤销谅解,导致一审法院未对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予以客观认定。
除了上述问题,一审判决还有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是否构成自首等问题认定不清。为此,我方起草了上诉状,详细诉说了一审判决的问题所在。二审法院立案,我方多次与经办人就本案的定性、量刑方面进行交流。
三、案件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也采纳了我方的辩护观点,对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进行改判,对余某适用。
四、办案心得
本案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余某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所以没有予以缓刑,二审期间,我们强调和解是在公安民警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具有法律效力。二审法院最终予以了认定,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最终改判余某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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